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皓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皓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觀察勒戒後無施用傾向,經伊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檢出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而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二第115項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併同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名稱及頁碼│├────┼──┼───────┼────┼────┼────────┤│菸草│2包│含袋總重:0.73│四氫大麻│台灣檢驗│⒈扣押物品目錄表││││鑑驗取用:0.05│酚陽性反│科技股份│(毒偵1913卷㈠第││││41│應│有限公司│44頁)│││││││⒉扣押物品照片(│││││││毒偵1913卷㈠第51│││││││、54、58頁)│││││││⒊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偵1913卷㈠第│││││││61頁)│││││││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1913卷㈠│││││││第1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