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附民原告 顏愛娥 附民被告 胡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本良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