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吳奕慧

吳幸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黃智靖 律師

胡鈞姸 律師

被告 曾明相

儷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龔繼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號被告曾明相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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