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8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謝萬宇 即 謝聰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