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4985號債權人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查明陳報請求金額(請求標的與附表證物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