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2號聲請人即受刑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 吳至億 因於民國95年5月25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8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前開之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得易科罰金,爰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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