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79號原告 廖玉秋 被告 簡金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伍萬陸仟肆佰肆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