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9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告間之贈與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惟被告丁○○、丙○○住所地分別在臺北縣中和市及桃園縣大溪鎮,均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自得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