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495號聲請人 許芳瑞 律師關係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陳基銘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命關係人先行墊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基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27,000元。
關係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基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新臺幣27,000元。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7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裁定選任其為被繼承人陳基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已向本院完成聲請公示催告、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編製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於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第三人,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向高雄○○○○○○○○○○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申領土地登記謄本。本件被繼承人並未留有積極財產,因被繼承人生前將其名下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贈與第三人,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關係人為行使撤銷訴權,因而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函詢關係人有無向法院提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將其所有上開土地贈與第三人之贈與行為,關係人迄今未回覆,是被繼承人並未留有積極財產,被繼承人遺產無法支付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生必要費用,為利聲請人順利進行後續遺產管理行為,應認有聲請酌定聲請人之報酬,並命關係人墊付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聲請狀、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除戶謄本、許芳瑞律師事務所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107年度司家催第41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關係人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所請,並請求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等語,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五、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基銘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並非單純程度,惟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基銘遺產之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27,000元【計算式:25,000元+1,000元(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1號聲請費)+15元(申請除戶謄本)+20元(申請土地登記謄本)+103元(郵資)】。又依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被繼承人並無遺產,客觀上顯有不能支付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情形。況本件既為關係人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關係人應已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確有命關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關係人代墊後再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支付之,爰裁定如主文。
六、又本件聲請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元,應屬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之,附此敘明。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