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5日│97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51號│298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125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9.10│98.10.12(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09.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125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54號│││││││判決├────┼──────────┼──────────┤││判決││││││97.10.13│98.11.2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3481號│3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