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二)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更㈡字第48號上訴人 關永武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被上訴人 柯耀明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瑮胤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秦仲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