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智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智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智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8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國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賴國忠明知卷附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如附件),分別經德國 商阿迪達 斯公司、德國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及美國 商皮奧爾 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使用於衣服、運動裝等指定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亦明知其於民國
103年11月23日為警查獲前約半個月,向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至100元之價格購入有上開商標之商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屬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之意圖,自購入上開商品之時起,將上開仿冒註冊商標之服飾陳列於臺中市○○區○○路與太原路3段交岔路口處之攤位,以每件200至300元之售價,供不特定之消費者選購。嗣為警於103年11月23日在上開攤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共22件。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所陳購入及陳列仿冒商品之陳述。
㈡仿冒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2件、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函1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6件、現場採證照片12張、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物。
三、核被告賴國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8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3年11月23日前約半個月某日起至103年11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意圖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意思,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法律上應僅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係表彰商品之信譽,為圖私利,竟利用商標權人長久以來維持商標信譽之成果,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併衡酌被告陳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非少,及犯後未能坦認犯行之態度,惟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所受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仿冒品名稱│數量│商標註冊/│商標權人│專用期限│││││審定號│││├──┼──────────┼───┼─────┼──────┼─────┤│1│仿冒/盜版褲子(仿冒│5件│00000000│德國商彪馬歐│106/01/31│││「PUMA」商標商品褲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2│仿冒/盜版服飾(仿冒│3件│00000000│德國商彪馬歐│109/11/15│││「PUMA」商標商品衣服│││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3│仿冒/盜版服飾(仿冒│6件│00000000│德國商彪馬歐│109/11/15│││「PUMA」商標商品外套│├─────┤洲公開有限責├─────┤││)││00000000│任公司│106/01/31│├──┼──────────┼───┼─────┼──────┼─────┤│4│仿冒/盜版褲子(仿冒│1件│00000000│德國商阿迪達│107/01/31│││「adidas」商標商品褲│││斯公司││││子)│││││├──┼──────────┼───┼─────┼──────┼─────┤│5│仿冒/盜版服飾(仿冒│1件│00000000│德國商阿迪達│111/10/31│││「adidas」商標商品衣│││斯公司││││服)│││││├──┼──────────┼───┼─────┼──────┼─────┤│6│仿冒/盜版褲子(仿冒│1件│00000000│美國商皮奧爾│108/09/30│││「Nike」商標商品褲子│││斯公司││││)│││││├──┼──────────┼───┼─────┼──────┼─────┤│7│仿冒/盜版服飾(仿冒│2件│00000000│美國商皮奧爾│108/09/30│││「Nike」商標商品衣服│││斯公司││││)│││││├──┼──────────┼───┼─────┼──────┼─────┤│8│仿冒/盜版服飾(仿冒│3件│00000000│美國商皮奧爾│108/09/30│││「Nike」商標商品外套│││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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