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婉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