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婉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