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4號原告 李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清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