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姜美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楚棋蘇苑婷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應繳
   裁判費36,4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5,94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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