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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