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捐助章程修訂聲請處分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捐助章程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94年4月24日,經第二次教胞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而聲請人係董事長,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第二次教胞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表各1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