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聲請人 簡志光 相對人 簡志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7,096元,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58,548元(計算式:317,096÷2=158,548),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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