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55號聲請人 劉玉鳳 相對人 吳明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姓名「 吳佳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明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