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源富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蔡采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源富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源富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證述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認被告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其經本院於99年12月
8日諭知以新臺幣100,000元交保,然迄今仍覓保無著,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之強盜罪為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
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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