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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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尹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尹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尹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游尹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一日││├────────┼──────────┼──────────┼──────────┤││102年10月7日│102年8月17日│││犯罪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0月8)日│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788號│字第672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287號│102年度簡字第72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5日│102年12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287號│102年度簡字第7263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007號│第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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