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蔡江澤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榮許增祥 等9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以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34,000元(計算式:12000×639×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許家榮即許增祥、許林月、 許展源許晃誠許晃賓許康月理許世廷許玉萍許嘉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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