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20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囍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名稱為「茂囍企業社」,本院依商業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茂囍實業社」。請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更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名稱。

二、若相對人即債務人更正為「茂囍實業社」,請提出茂囍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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