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被告 林耿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七三八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慧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