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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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雅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雅萍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審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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