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達上列受刑人違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7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0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劉興浪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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