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MercadoAndreaMay( 安德雅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 律師被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0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