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范惠霞 債務人 鍾任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年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期間1.新臺幣388,413元利息10.73%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10.86%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1.073%自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1.086%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2.172%自113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2.新臺幣2,977,436元利息2.75%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2.88%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0.288%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0.576%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3.新臺幣2,331,564元利息2.75%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2.88%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0.288%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0.576%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4.新臺幣220,700元利息2.83%自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2.96%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0.283%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0.296%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0.592%自113年9月29日起至113年12月28日止本金合計:5,918,113元,加計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64,631元,總計5,982,744元。編號1、2、4所示違約金收取: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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