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64號聲請人 陳嘉勝 訴訟代理人 徐珠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KX001142│1│121│├──┼────────────┼─────┼──┼──┤│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PD003801│1│100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PX001752│1│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