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78號聲請人 陳麗珠 相對人 陳寶林
陳聰明 陳煌勛
陳琍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遺留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號地號土地,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核其價值如上開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所載,依序為185,128元、21,458元、386,534元、4,209,457元。被繼承人所遺新北市○○區○○路0巷00號4樓房屋暨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同區段、同為住家用公寓形態之一年內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平均約落於12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擷圖在卷可稽;復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主建物加計附屬建物)為74平方公尺,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888萬元(計算式:12萬×74=888萬)。準此,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共計為13,682,577元。
(二)又聲請人本件主張依應繼分5分之1分割遺產,其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為2,736,515元(計算式:13,682,577÷5=2,736,515.4,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計10分之1後之費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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