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564號
原告 李依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誤繳追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