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564號

原告 李依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誤繳追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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