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潁泰家具商行即 許祺坤
許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騰弘 、 蘇秀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