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黃桂娥 被告 許運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鴻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