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詹秀娟
林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林修吉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函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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