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郎
黃旭景王明輝黃柏翔林本宏侯緯謙 劉垣彥 趙守敏 黃浩津 鄭文豪 劉森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號、第3310號、第5980號、第8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明郎、黃旭景、王明輝、黃柏翔、林本宏、侯緯謙、劉垣彥、趙守敏、黃浩津、鄭文豪、劉森源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歐陽儀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