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選任辯護人陳素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自白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調查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為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對於共犯姓名無法說明,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4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7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