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 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王莉香 相對人 王茂生
林佩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茂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莉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