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告興隆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雲峯 被告 駱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周慈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