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乙○○
丁○○甲○○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2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丁○○、甲○○被訴詐欺等部分,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