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本人、配偶暨聲請人母親之殘障手冊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臺北縣中和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就養榮民安置證明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3月12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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