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士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士忠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275,669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院94年度執字第1902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4048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既已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本得逕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須另行聲請支付命令。執此本件聲請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