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吳國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桃英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