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林瑞育 被告 韋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2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0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55.7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80元=43,6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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