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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