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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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謝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施義佳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6萬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0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108年6月5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賴麗娜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