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聲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聲請人與 王德次 間就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2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其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退還起訴所繳納之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