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聲字第27號

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聲請人與 王德次 間就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2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其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退還起訴所繳納之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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