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61號
原 告 丁語蘋
被 告 高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票號
0000000號、發票日104年4月29日、到期日為105年4月
2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8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係以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824號偽造有價證券乙案
為本件之前題要件,該偵查結果對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
影響,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824號偽造有價證券之被告 丁紹甫 業
經通緝,且於104年12月20日出境於107年1月19日逕為遷
出戶籍址,是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5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