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2號債權人 曾榮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永評滋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劉永評、滋賀有限公司係不同債權之請求?或僅
係請求債務人滋賀有限公司及劉永評給付新臺幣59,268元?如係不同債權之請求,須再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並查報對債務人劉永評請求之金額及對債務人滋賀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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