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告 潘祝宵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7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