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273號

原告 徐秀蓮

黃筱筑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筱涵

被告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黃筱筑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原告黃筱筑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黃筱涵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對原告黃筱涵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徐秀蓮共同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對原告徐秀蓮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分別以原告黃筱筑、黃筱涵、徐秀蓮名義與訴外人 黃昱仁 共同簽發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惟查,原告3人並未簽發系爭本票亦未授權他人簽發,故被告對原告並無本票債權,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由訴外人黃昱仁交付訴外人 林宥宏 ,被告則自林宥宏處受讓系爭本票,為善意第三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主張權利,而原告否認被告之本票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闡釋甚詳。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本院將原告之簽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經該局於111年9月26日以調科貳字第11103313500號函覆略以:因參鑑資料不足,以現有資料歉難鑑定等語(本院卷第61頁);嗣經被告聲請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筆跡、指紋鑑定,該局分別以112年1月16日刑紋字第1120005101號、112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120027112號函覆略以:本票3張共計21枚指紋,均係同一枚手指所捺,與所附黃筱筑等3人之指紋比對結果,未發現相符者。送鑑如附表一本票上「黃筱筑」字跡,與合約資料、當庭書寫姓名電話及蓋印指印等文件上黃筱筑簽名字跡不相符。送鑑如附表二本票上「黃筱涵」字跡,與園務日誌、當庭書寫姓名電話及蓋印指印等文件上黃筱涵簽名字跡不相符。送鑑如附表三本票上「徐秀蓮」字跡,與當庭書寫姓名電話及蓋印指印等文件上徐秀蓮簽名字跡不相符等語,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4、77頁)。另經證人黃昱仁於本院具結證稱:系爭本票是我開立的,原告沒有授權我等語。被告嗣亦表示同意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則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或授權黃昱仁簽發,應堪認定。

㈢、綜上,系爭本票既非原告簽發,亦未授權黃昱仁代為簽發,原告即不負票據責任,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一(發票人:黃昱仁、黃筱筑)         

本票附表㈠: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6月7日

35,000元

110年7月8日

110年10月1日

TH140258

附表二(發票人:黃昱仁、黃筱涵)

本票附表㈡: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7月14日

33,000元

110年8月15日

110年10月1日

WG0000000

附表三(發票人:黃昱仁、徐秀蓮)

本票附表㈢: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7月23日

31,000元

110年8月24日

110年10月1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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